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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貴公司單獨列計債務人之應付貨款出貨明細表,如已開立   發票,並請提出發票影本,如金額加總不符,請釋明之。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表,未有債務人林長驛之姓名,請   釋明債務人林長驛與蘇新育向貴公司共同購買之依據。 三、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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