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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 債 權 人 君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苑雙星一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皇苑雙星一期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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