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
債 權 人 君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學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皇苑雙星一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皇苑雙星一期大樓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