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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債 權 人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哲可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哲可木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本件是否欲對連帶債務人蘭瑞煌請求連帶給付?若欲請求,   請具狀補正請求之聲明(即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另程序費用如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亦請一併敘明。 四、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請查   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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