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債 權 人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哲可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哲可木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
本件是否欲對連帶債務人蘭瑞煌請求
連帶給付?若欲請求,
請具狀補正請求之聲明(即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另程序費用如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亦請一併敘明。
四、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之利息。請查
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