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凱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附表一、二
所載,貴公司之債權應早於民國
105 年12月2 日業已受償完畢,則貴公司得繼續計算利息、
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凱甲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