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7號
債 權 人 訢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智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
買賣契約、發票…)。
三、請提出請求年息6 %計算之依據(依據
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 %)。
四、債務人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