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7號 債 權 人 訢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發票…)。 三、請提出請求年息6 %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 %)。 四、債務人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