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3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計算書及附表一
所載,貴公司之債權早
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即清償完畢,貴公司得繼續請求利息
之依據為何?
二、如債務人於
第三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離職,依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
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
令失其效力…。則貴公司連續計算債權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