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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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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3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8 月8 日以雄院高100 司執竹字第98738 號執行命令,對債務人振 宗開發有限公司在新臺幣(下同)97,125元及其中28,618元 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 利息,程序費用500 元,執行費777 元之範圍內核發扣押 及移轉命令,債務人未依上開命令給付債權人扣押款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所 載,債權人分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 號、101 年度司執字第50676 號、102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0號、104 司執字第154255號、105 年度司執字第120458號 對債務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原債務人顏于順之薪資,且 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計算書所載,債權人受移轉之債權早於 105 年12月5 日即清償完畢,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6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得繼續請求利息之依據及連 續計算債權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05 年12月26日送達予債 權人,債權人於106 年1 月25日陳報狀僅陳稱債權移轉之金 額僅係「假設並試算」,實際受償之金額,則債權人實際 受移轉之金額為何?未據債權人釋明,其聲請對債務人振宗 開發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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