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3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以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8 月8
日以雄院高100 司執竹字第98738 號
執行命令,對債務人振
宗開發有限公司在新臺幣(下同)97,125元及其中28,618元
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1 ﹪計算之
利息,
暨程序費用500 元,
執行費777 元之範圍內核發扣押
及移轉命令,債務人未依
上開命令給付債權人扣押款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
債權憑證所
載,債權人分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 號、101 年度司執字第50676 號、102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0號、104 司執字第154255號、105 年度司執字第120458號
對債務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原債務人顏于順之薪資,且
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計算書所載,債權人受移轉之債權早於
105 年12月5 日即清償完畢,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6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得繼續請求利息之依據及連
續計算債權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05 年12月26日送達予債
權人,債權人於106 年1 月25日
陳報狀僅陳稱債權移轉之金
額僅係「假設並試算」,
非實際受償之金額,則債權人實際
受移轉之金額為何?未據債權人釋明,其聲請對債務人振宗
開發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