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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2號 債 權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江忠諭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貴公司提出委任契作書,債務人江忠諭為受任人,非契約   當事人,則貴公司對債務人江忠諭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匯款單及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第一項   所載,貴公司僅給付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新臺幣90   萬元,則請求新臺幣2,119,764元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江忠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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