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3號
債 權 人 凱祥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元波
債 務 人 巫端慶即宏亮燈飾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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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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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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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8月31日 │34,360元 │105年8月31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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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9月25日 │60,000元 │105年9月26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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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9月30日 │67,900元 │105年9月30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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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