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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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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2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3號 債 權 人 凱祥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元波 債 務 人 巫端慶即宏亮燈飾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3號                               │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1 │105年8月31日     │34,360元     │105年8月31日     │0000000     │  │ ├─┼───────────┼─────────┼───────────┼────────┼──┤ │2 │105年9月25日     │60,000元     │105年9月26日     │0000000     │  │ ├─┼───────────┼─────────┼───────────┼────────┼──┤ │3 │105年9月30日     │67,900元     │105年9月30日     │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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