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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債 權 人 天鵬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佳佳動物醫院、林廷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佳佳動物醫院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獨資   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記載為「林廷昌即佳佳動物醫院」;   倘係合夥,債權人應記載為「佳佳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即負責人)」) 二、另佳佳動物醫院之組織型態倘屬獨資,則債務人林廷昌是   否仍列為本件債權人?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三、釋明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若是,其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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