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債 權 人 天鵬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麗香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佳佳動物醫院、林廷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佳佳動物醫院之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
獨資
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記載為「林廷昌即佳佳動物醫院」;
倘係合夥,債權人應記載為「佳佳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即負責人)」)
二、另佳佳動物醫院之組織型態倘
非屬獨資,則債務人林廷昌是
否仍列為
本件債權人?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三、釋明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若是,其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