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債 權 人 天鵬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麗香
債 務 人 佳佳動物醫院
兼法定代理 林廷昌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