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禾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建興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
二、台端
聲請狀附表漏未記載發票人、付款銀行,請具狀補正。
三、台端聲請狀附表記載之甲存帳號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