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旺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汝珍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
二、如聲請人遺失之支票為本行支票,請提出購買
系爭本行支票
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
三、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四、倘遺失之支票已指明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
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
人,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
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