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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旺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汝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二、如聲請人遺失之支票為本行支票,請提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   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 三、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四、倘遺失之支票已指明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   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   人,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   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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