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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光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再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   載之民國106 年6 月3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   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   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   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票面金額為何?(貴公司所書寫文字難以辨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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