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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銡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仁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人「銡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鍇泰工業有限公司 羅文   宏」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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