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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唐文能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發票人、及發票日期為何(支票無到期日)。 二、聲請人非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   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   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   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聲   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即「春旭模具有限公司」,並將原聲   請人改列為代理人,蓋因原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   據權利人) 。 三、倘聲請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   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   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即春旭模具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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