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千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三良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支票已指明「光州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
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
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光州消防器材
企業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
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貴公司
聲請狀所載之
發票日為空白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記
載不一致,請具狀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
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無到
期日),若掛失止付
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