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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千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光州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   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   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光州消防器材   企業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   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貴公司聲請狀所載發票日為空白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   載不一致,請具狀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   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無到期日),若掛失止付   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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