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卜瑄即葉安琪
代 理 人 李靜怡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
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2
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次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另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須獨
力扶養其子,而生父並未
認領該長子;復查,聲請人任職於
立味企業有限公司擔任門市人員,收入平均約新台幣(下同
)22,000元
等情,此均有聲請人所提
戶籍謄本、立味企業有
限公司薪資單、聲明書、本院
依職權核調債務人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等資料在卷
可稽。
是以,本
院認聲請人過去勞保投保單位均以勞力工作為主,是其目前
薪資狀況
尚非過低,故仍以更生裁定認定之平均薪資23,214
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之標準。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65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及保險解約金(金額為367,220元),
名下全無財產,是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㈡又聲請人現租屋居住,並獨力扶養其子,似應依內政部公
布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計算,
惟更生裁定時係以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
而聲請人獨力扶養其子,是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其未成
年子女
扶養費應共計為21,929元【計算式:12,485元+
9,444元(未成年子女未含房租費用支出)=21,929元】
,是以該等金額為計算基礎。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計算式:(22,000元
-21,929元)+(321,940元+45,280元)÷72期(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71元+5,100元=5,171元×0.9=
4653.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4,654元】是上開方案
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新台幣/元)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 富邦銀行 │32,577 │5.13% │239 │
├──────┼────────┼────┼──────┤
│ 匯豐汽車 │541,147 │85.19% │3,965 │
├──────┼────────┼────┼──────┤
│ 大眾銀行 │61,502 │9.68% │451 │
├──────┼────────┼────┼──────┤
│ 債權總額 │635,226 │每期清償│4,655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53.76% │還款總額│335,16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