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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卜瑄即葉安琪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相 對 人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次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另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須獨 力扶養其子,而生父並未認領該長子;復查,聲請人任職於 立味企業有限公司擔任門市人員,收入平均約新台幣(下同 )22,000元等情,此均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立味企業有 限公司薪資單、聲明書、本院依職權核調債務人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等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 院認聲請人過去勞保投保單位均以勞力工作為主,是其目前 薪資狀況過低,故仍以更生裁定認定之平均薪資23,214 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之標準。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65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及保險解約金(金額為367,220元), 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㈡又聲請人現租屋居住,並獨力扶養其子,似應依內政部公 布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計算, 更生裁定時係以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 而聲請人獨力扶養其子,是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其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應共計為21,929元【計算式:12,485元+ 9,444元(未成年子女未含房租費用支出)=21,929元】 ,是以該等金額為計算基礎。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計算式:(22,000元 -21,929元)+(321,940元+45,280元)÷72期(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71元+5,100元=5,171元×0.9= 4653.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4,654元】是上開方案 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新台幣/元)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 富邦銀行 │32,577 │5.13% │239 │ ├──────┼────────┼────┼──────┤ │ 匯豐汽車 │541,147 │85.19% │3,965 │ ├──────┼────────┼────┼──────┤ │ 大眾銀行 │61,502 │9.68% │451 │ ├──────┼────────┼────┼──────┤ │ 債權總額 │635,226 │每期清償│4,655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53.76% │還款總額│335,16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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