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消債更字第71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
卷
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
值僅新臺幣(下同)2,824元,另有一輛車齡逾20年汽車,縱
經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變價實益;又查,聲請人父母目前均
無收入,僅父親領有國民年金4,214元,母親名下雖有房屋
但現值僅18萬餘元,尚無法維持生活,是須聲請人與其他手
足共同扶養。另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受雇於王國明在高
雄市擔任點工,並於高雄市楠梓區賃屋而居,但聲請人於更
生程序中主張因上開點工收入減少難以維持生活,遂於民國
105年7月起暫回南投老家做務農臨時工,105年9月底始經朋
友介紹至位於桃園之東立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依據其
105年10月至106年5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約24,019元,
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
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資料、保險公司函、
戶籍謄本、最新
薪資證明、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本院認應以最新收入平
均即24,019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較能反映聲請人實
際可處分所得。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12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單有清
算價值,保單解約金現值2,824元,是
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因工作原因在桃園賃屋而居,是其每月個人
生活費應以106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692
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父母親
扶養費共3千元,低於
以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扣除父親所領
年金,再與其他兩名手足共同分擔之金額,要屬合理。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
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再加計保單解約金現
值平均全部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
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國泰世華 │ 312111 │ 16.38% │ 1003 │
├─────┼───────┼────┼───────┤
│ 中國信託 │ 709072 │ 37.21% │ 2277 │
├─────┼───────┼────┼───────┤
│ 台新資產 │ 200007 │ 10.49% │ 642 │
├─────┼───────┼────┼───────┤
│ 萬榮行銷 │ 684610 │ 35.92% │ 2198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612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23.12% │還款總額│ 44064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