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永文
代 理 人 蔡尚宏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詠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振桐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
地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
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一輛汽車
,車齡逾20年,縱經清算程序變價所得應極其輕微,恐不足
負擔變價費用。另查,聲請人自陳母親年紀老邁,因罹患心
肌梗塞曾多次入院開刀,每月僅領有國民年金新臺幣(下同)
4,063元,又聲請人母親名下雖有房產,但該房產即為聲請
人全戶現住房屋,難以期待其出租或變價維生,是認聲請人
母親所領年金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又查,
聲請人與母親、兩名手足及其家人同住母親名下房屋,每月
房貸約40,000元,由聲請人及兩名手足共同分擔,每人每月
約負擔13,000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詠歆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依據其民國105年1月至106年1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
平均為42,188元,另領有年終獎金36,000元,以上有聲請人
及其母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
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
戶籍謄本、高雄地院105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46號調解筆錄、母親房貸繳款證明、母親郵政存簿
影本(國民年金)、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聲請人
陳報狀在
卷
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21,000元,另
於每年2月15日增加清償年終獎金八成即29,000元。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
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一車,且因車齡老
舊幾無殘值,是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住於母親房下房屋,每月負擔房貸13,000元
,超出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本院認其每月個人生
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有含房屋支出),即每月12,941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尚須負擔母親
扶養費,本院亦認應以上開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母親所領年金,再與其他兩名手足共
同分擔,即以每月2,959元為限。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薪資收入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
扶養費後,剩餘金額近八成用於清償,另於每年2月增
加清償年終獎金逾八成即29,000元,是上開方案已傾其
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
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另於每年2月15 │
│日增加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清償│每年2月15 │
│ │ │例 │金額 │日增加清償│
│ │ │ │ │金額 │
├────┼──────┼───┼────┼─────┤
│國泰人壽│ 0000000 │91.56%│ 19228 │ 26553 │
├────┼──────┼───┼────┼─────┤
│詠歆機械│ 510000 │ 8.44%│ 1772 │ 2447 │
├────┼──────┼───┼────┼─────┤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 21000 │ 29000 │
│ │ │償總額│ │ │
├────┼──────┼───┼────┴─────┤
│清償成數│ 27.9% │還款總│ 0000000 │
│ │ │額 │ │
├────┴──────┴───┴──────────┤
│補充說明: │
│本件僅有一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撥付款項,│
│請債務人自行向各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