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吉志
代 理 人 郭蔧萱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鄒明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
地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
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
,現住於父親名下房屋,雖
無庸負擔房租但仍須分擔水電瓦
斯電信等
家庭生活費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復查,聲請
人自民國105年1月起任職於奕銓有限公司(派遣至台灣雙葉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依據其105年1月至12月薪資扣除
勞健保費平均為25,744元,105年度另領有年終獎金8,000元
,以上有高雄地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1號調解筆錄、聲
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
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國泰人壽函(查無有效保單)、薪資袋、
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本院認應以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均
即26,410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2,9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
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與家人同住父親名下房屋,雖無庸負擔房租
,但仍須分擔水電瓦斯電信等家庭生活費2,000元,遠
低於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應屬節約。另聲請人既
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
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
24.39%後,以每月9,785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合理個人
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
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
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澳盛銀行 │ 163507 │ 6.44% │ 831 │
├─────┼───────┼────┼───────┤
│ 玉山銀行 │ 59894 │ 2.36% │ 304 │
├─────┼───────┼────┼───────┤
│ 台新銀行 │ 100642 │ 3.96% │ 512 │
├─────┼───────┼────┼───────┤
│ 日盛銀行 │ 221060 │ 8.71% │ 1123 │
├─────┼───────┼────┼───────┤
│ 滙誠第一 │ 68036 │ 2.68% │ 346 │
├─────┼───────┼────┼───────┤
│ 滙誠第二 │ 15650 │ 0.62% │ 80 │
├─────┼───────┼────┼───────┤
│ 富邦資產 │ 0000000 │ 41.31% │ 5329 │
├─────┼───────┼────┼───────┤
│ 鄒明君 │ 500000 │ 19.7% │ 2541 │
├─────┼───────┼────┼───────┤
│ 裕融企業 │ 360945 │ 14.22% │ 1834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129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36.59% │還款總額│ 9288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