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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吉志 代 理 人 郭蔧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鄒明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 地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 ,現住於父親名下房屋,雖無庸負擔房租但仍須分擔水電瓦 斯電信等家庭生活費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復查,聲請 人自民國105年1月起任職於奕銓有限公司(派遣至台灣雙葉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依據其105年1月至12月薪資扣除 勞健保費平均為25,744元,105年度另領有年終獎金8,000元 ,以上有高雄地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1號調解筆錄、聲 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 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國泰人壽函(查無有效保單)、薪資袋、 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均 即26,410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2,9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與家人同住父親名下房屋,雖無庸負擔房租 ,但仍須分擔水電瓦斯電信等家庭生活費2,000元,遠 低於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應屬節約。另聲請人既 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 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 24.39%後,以每月9,785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合理個人 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 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 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澳盛銀行 │ 163507 │ 6.44% │ 831 │ ├─────┼───────┼────┼───────┤ │ 玉山銀行 │ 59894 │ 2.36% │ 304 │ ├─────┼───────┼────┼───────┤ │ 台新銀行 │ 100642 │ 3.96% │ 512 │ ├─────┼───────┼────┼───────┤ │ 日盛銀行 │ 221060 │ 8.71% │ 1123 │ ├─────┼───────┼────┼───────┤ │ 滙誠第一 │ 68036 │ 2.68% │ 346 │ ├─────┼───────┼────┼───────┤ │ 滙誠第二 │ 15650 │ 0.62% │ 80 │ ├─────┼───────┼────┼───────┤ │ 富邦資產 │ 0000000 │ 41.31% │ 5329 │ ├─────┼───────┼────┼───────┤ │ 鄒明君 │ 500000 │ 19.7% │ 2541 │ ├─────┼───────┼────┼───────┤ │ 裕融企業 │ 360945 │ 14.22% │ 1834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129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36.59% │還款總額│ 9288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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