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惠芳
代 理 人 李淑妃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
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31
4 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
查
聲請人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之保險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5
,308元,自陳現居住於弟弟所有房屋,每月補貼水電費及相
當於租金之費用4,000 元;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由
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
扶養費4,722 元。復查,聲請人現任
職於禾和企業公司,自陳每月收入平均約為22,814元,10 5
年度的年終獎金是12,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禾和企業有限公司薪資表、
收入
切結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2日國
壽字第106031103 號函等附卷
可稽。本院認應以聲請人自陳
每月平均收入即22,814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較能反
映聲請人實際收入情形。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
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4,648 元,6 年共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5,308元及每年可領取之
年終獎金12,000元,扣除其中3,000 元作為農曆新年
期間補
貼家庭增加的開銷外,其餘9,000 元清償予各債權人。上述
逐年分攤後之保單解約2,552 元及扣除保留之年終獎金9,00
0 元,共計11,552元,分6 年,於每年1 月20日按債權比例
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
用後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僅有如上述保單解約金,是
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主張補貼其弟弟相當於租金之費用4,000 元
,是認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5 年度
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
算,再加計健保費後,以每月9,444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須與配偶共同分擔1 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4,722 元,亦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
應屬合理。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本院認定合理收
入扣除支出後用於清償,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
餘之所有,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648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每年1 月清償金額│
│ 11,552元。 │
│4.清償比例:44.13%。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15,490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03,968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每年1 月清│
│ │ │ │額 │償金額 │
├──┼────────────┼──────┼─────┼─────┤
│ 1 │良京實業(股)公司 │ 811,085 │ 4,118 │ 10,235 │
├──┼────────────┼──────┼─────┼─────┤
│ 2 │臺灣銀行(股)公司 │ 104,405 │ 530 │ 1,317 │
├──┼────────────┼──────┼─────┼─────┤
│ │ 合 計 │ 915,490 │ 4,648 │ 11,552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