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孫雅君
代 理 人 許泓琮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2
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191,219元;再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86、
93年次),其中長子甫自大專院校畢業,現僅餘長女(93年次
)須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另查,聲請人一家四口賃屋而
居,每月房租7,000元,由聲請人配偶獨自負擔。復查,聲
請人原僅於十鼓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鼓文創公司)擔任
時薪雇員,每月薪資約7,000元,而其勞保投保薪資則為
11,000元,
惟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另覓得金永原有限公司之
兼職,新增兼職收入亦約7,000餘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
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戶籍謄本、房屋
租賃契約影本、十鼓
文創公司薪資明細表、金永原有限公司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
、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
,以其兩份兼職收入平均約15,000元(已高於勞保投保薪資)
,作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名下保單解約金現值約191,219元,是
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原因收入較低,是降低個人費用與
扶養費金額
用於還款,但其已於更生程序中提高收入,若以其原陳
報個人
必要費用與扶養費(不足6,000元)計算支出未免
過苛,且恐影響更生方案履行可能性,是本院認應以內
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
屋比例24.39%,即每月9,785元計算聲請人每月個人必
要生活費。
(三)另長女扶養費則應以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
比例24.39%,再與配偶以薪資比例分攤計算,即以每月
3,000元為限。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
扣除上開合理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
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
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凱基銀行 │ 176541 │ 20.81%│ 937 │
├─────┼───────┼────┼───────┤
│ 玉山銀行 │ 246274 │ 29.04%│ 1306 │
├─────┼───────┼────┼───────┤
│ 中國信託 │ 425336 │ 50.15%│ 2257 │
├─────┼───────┼────┼───────┤
│ 債權總額 │ 848151 │每期清償│ 45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38.2% │還款總額│ 32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