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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孫雅君 代 理 人 許泓琮律師 相 對 人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191,219元;再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86、 93年次),其中長子甫自大專院校畢業,現僅餘長女(93年次 )須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另查,聲請人一家四口賃屋而 居,每月房租7,000元,由聲請人配偶獨自負擔。復查,聲 請人原僅於十鼓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鼓文創公司)擔任 時薪雇員,每月薪資約7,000元,而其勞保投保薪資則為 11,000元,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另覓得金永原有限公司之 兼職,新增兼職收入亦約7,000餘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 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十鼓 文創公司薪資明細表、金永原有限公司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 、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 ,以其兩份兼職收入平均約15,000元(已高於勞保投保薪資) ,作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名下保單解約金現值約191,219元,是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原因收入較低,是降低個人費用與扶養費金額 用於還款,但其已於更生程序中提高收入,若以其原陳 報個人必要費用與扶養費(不足6,000元)計算支出未免 過苛,且恐影響更生方案履行可能性,是本院認應以內 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 屋比例24.39%,即每月9,785元計算聲請人每月個人必 要生活費。 (三)另長女扶養費則應以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 比例24.39%,再與配偶以薪資比例分攤計算,即以每月 3,000元為限。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 扣除上開合理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 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 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凱基銀行 │ 176541 │ 20.81%│ 937 │ ├─────┼───────┼────┼───────┤ │ 玉山銀行 │ 246274 │ 29.04%│ 1306 │ ├─────┼───────┼────┼───────┤ │ 中國信託 │ 425336 │ 50.15%│ 2257 │ ├─────┼───────┼────┼───────┤ │ 債權總額 │ 848151 │每期清償│ 45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38.2% │還款總額│ 32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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