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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志誼 代 理 人 洪士宏律師 複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相 對 人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利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繼興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國泰人壽已無有效保單);再 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1、93年次 ),聲請人主張配偶自兩人結婚起即為家庭主婦,是須由其 負擔全戶四口之生活費,另聲請人全戶現住於聲請人父親名 下房屋,毋庸負擔房租,其一家四口均無領取社會補助。復 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利典機電有限公司,依據其105年6月 至106年4月薪資平均為22,809元,其自陳薪資則為25,000元 ,雇主除固定月薪外無發放其他年終、三節等獎金,以上有 聲請人與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 單(配偶105年度仍查無所得)、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 險公司函、戶籍謄本、高雄市社會局函(無領取補助)、利典 機電有限公司領薪表、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 聲請人自陳薪資25,000元計算其還款能力,對債權人較為有 利。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57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一家四口現住於其父親名下房屋,毋庸負擔房 租。另以聲請人自陳所得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與扶養 費後,每月剩餘9,443元作為個人生活費,低於以內政 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 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之金額,應屬合理。 (三)再聲請人主張須負擔配偶與兩名子女之扶養費,三人共 計10,500元,遠低於以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 比例計算之金額(亦與配偶若找到工作與聲請人共同分 擔計算之子女扶養費金額相當),應屬節約。又因聲請 人全戶與其父親、兄長同住,除聲請人每月所得外,尚 有其他家庭資源支持,且上開扶養費金額在極度節儉情 況下,應足以負擔三人之膳食費用,是認本件更生方案 無履行可能性。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 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 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 聯邦銀行 │ 280130 │ 12.88% │ 651 │ ├─────┼────────┼────┼──────┤ │ 台新銀行 │ 227108 │ 10.44% │ 528 │ ├─────┼────────┼────┼──────┤ │ 遠東銀行 │ 37340 │ 1.72% │ 87 │ ├─────┼────────┼────┼──────┤ │ 中國信託 │ 337071 │ 15.49% │ 783 │ ├─────┼────────┼────┼──────┤ │ 玉山銀行 │ 198573 │ 9.13% │ 462 │ ├─────┼────────┼────┼──────┤ │ 萬榮行銷 │ 690842 │ 31.76% │ 1606 │ ├─────┼────────┼────┼──────┤ │ 永瓚開發 │ 215102 │ 9.89% │ 500 │ ├─────┼────────┼────┼──────┤ │ 利典機電 │ 189309 │ 8.7% │ 440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5057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6.74% │還款總額│ 364104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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