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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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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聲 請 人 元祖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順學、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卓順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相對人為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   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是僅限本票「發票人」始得為本票裁定之對象,背書   人不與焉),若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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