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聲 請 人 元祖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宏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卓順學、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卓順學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
本件之相對人為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
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
執行。是僅限本票「發票人」始得為
本票裁定之對象,
背書
人不與焉),若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