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聲 請 人 元祖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宏駿
相 對 人 卓順學
相 對 人 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泰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卓順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卓順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卓順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且相對人寶
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亦於系爭本票背面
背書,
詎於屆期後提
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張,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
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
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查相對人
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僅於附表所示本票上背書,並
非發票
人,依
前揭說明,聲請人尚不得逕對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
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金額│到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即提示日) │ │
├──┼──────┼─────┼───────┼───────┼─────┤
│ 1 │105年6月13日│ 315 萬元 │105 年9 月30日│105年11月1日 │WG0000000 │
├──┼──────┼─────┼───────┼───────┼─────┤
│ 2 │105年6月13日│ 300 萬元 │105 年10月30日│105年11月1日 │WG0000000 │
├──┼──────┼─────┼───────┼───────┼─────┤
│ 3 │105年6月13日│ 350 萬元 │105 年10月30日│105年11月1日 │WG0000000 │
├──┼──────┼─────┼───────┼───────┼─────┤
│ 4 │105年6月13日│ 315 萬元 │105 年9 月30日│105年11月1日 │WG0000000 │
├──┼──────┼─────┼───────┼───────┼─────┤
│ 5 │105年6月13日│ 300 萬元 │105 年8 月30日│105年11月1日 │WG0000000 │
├──┼──────┼─────┼───────┼───────┼─────┤
│ 6 │105年6月13日│ 300 萬元 │105 年8 月30日│105年11月1日 │WG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