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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67號 聲 請 人 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施宸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請確認附表所載之本票發票日有無錯誤。 三、相對人施宸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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