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恳德
相 對 人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臺灣高雄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
爰聲請本
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8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
建上易字第30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書影本在
卷
可稽。
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
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