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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恳德 相 對 人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臺灣高雄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聲請本 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8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 建上易字第30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書影本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 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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