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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保險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保險字第34號 原   告 蔡秋密 被   告 康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祉霖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原請求被告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888,586元,嗣於民國105年8月23日原告復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 2,764,85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64,85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423元,扣除原告前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繳納裁判費 9,690元,應再補繳18,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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