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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合峻企業社即黃凱澤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寶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莉莉 被   告 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2 人返還費用,而被 告寶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南市,被 告楊明德住所地亦係在臺南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被告楊明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 19、22頁),均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 件應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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