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合峻企業社即黃凱澤
訴訟
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告 寶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莉莉
被 告 楊明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
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2 人返還費用,而被
告寶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南市,被
告楊明德
住所地亦係在臺南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被告楊明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詳本院卷第
19、22頁),均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依
首揭規定,本
件應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