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87號
原 告 李明典
李幸珍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劉純和
被 告 偉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隆
上列
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仍應補繳
裁判費18,523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仍應補繳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6,060 元後,應再補繳12,463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