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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2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87號 原   告 李明典       李幸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劉純和 被   告 偉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仍應補繳裁判費18,523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仍應補繳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6,060 元後,應再補繳12,46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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