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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2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85號 原   告 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 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 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 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就臺南市○○區○○路2段與新樂路口截彎取直 工程之鋼橋製作安裝工程及鋼板材料工程訂立工程合約書, 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第20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 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 在卷可按,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 ,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 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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