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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泰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8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25,1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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