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鄒淵宗即宗曄盈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被 告 盛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文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蕭文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兩造應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相關
佐證,及將書狀
繕本逕送
對造:
㈠被告陳稱原告已施作工程投標單所列F4011 中項次36之工
作項目0.2 式、F4014 中項次27之0.2 式、F4015 中項次
6 全部、項次21中a 及b 之80%、c 及d 全部、e 之90%
、f 及g 之80%、項次30及31之0.3 式,並主張
上開已施
作工作項目合計新臺幣(下同)330,184 元等語,
惟被告
上開所陳金額,若依工程投標單上
所載上開工作項目之總
價核算,似有不符,亦與被告於本院106 年2 月23日言詞
辯論
期日當庭所述各項金額加總後不相
合致,請被告再予
核算及陳報上開所述已施作工作項目之各別金額及加總結
果。
㈡兩造有無
合意增設原告於工程請款明細單第5 頁下方所載
「另增設不銹鋼管路配置2-1/2"」90M 、單價80元、總價
7,200 元之工作項目?被告是否爭執?並請原告指明上開
工作項目係於何時合意增設、屬於何等工程之工作範圍、
施作目的及位置等。
㈢依工程投標單記載F4011 、F4014 、F4015 等大項中之「
工程消耗另料」、「運什費」採一式計價,則兩造於施工
過程中係以何計算方式就上開二項目辦理計價?
㈣因
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另計5 %加值
營業稅,請兩造陳報時
應區別含稅及不含稅之金額,併此敘明。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