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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海商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漁船停泊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海商字第13號 原   告 得益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訴訟代理人 陳勇龍 被   告 陳榮泰 當事人間給付漁船停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零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0五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以造船、提供碼頭供船隻停泊為業,而被告 為恒豐168 號、恒昌168 號、恒發168 號漁船(下合稱系爭 漁船)之船主。被告前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將其系爭漁船停 泊於原告碼頭,然積欠以每日單價新台幣(下同)4,500 元 計算之碼頭費即租金,合計新台幣(下同)11,034,000元未 給付(明細如附表所示),經催討未果,原告自得基於約定 之漁船碼頭停泊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碼頭費。為此 ,提起本訴,並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影本8紙為證(見本院 卷第7頁至第14頁)為證,另有被告所有系爭漁船之船籍資 料附卷可憑,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並無出境記錄,有被告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 頁至第45頁),另系爭漁船亦無出港紀錄,有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漁業署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頁、47頁),則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綜上,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停泊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碼頭費用共11,034,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附表: ┌──┬───┬─────────────────────┬───────┐ │編號│漁船 │左列漁船停泊原告碼頭之日期 │積欠之碼頭費 │ ├──┼───┼─────────────────────┼───────┤ │ 1 │恒豐 │自民國103 年4 月9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 1,201,500元 │ │ │168號 │共計267日 │ │ │ │ ├─────────────────────┼───────┤ │ │ │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共計263日 │ 1,183,500元 │ ├──┼───┼─────────────────────┼───────┤ │ 2 │恒昌 │自102 年9 月8 日起至103 年12月31日止, │ 2,160,000元 │ │ │168號 │共計480日 │ │ │ │ ├─────────────────────┼───────┤ │ │ │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計365日│ 1,642,500元 │ │ │ ├─────────────────────┼───────┤ │ │ │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3月23日止,共計83日 │ 373,500元 │ ├──┼───┼─────────────────────┼───────┤ │ 3 │恒發 │自102年9月1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 2,146,500元 │ │ │168號 │共計477日 │ │ │ │ ├─────────────────────┼───────┤ │ │ │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計365日│ 1,642,500元 │ │ │ ├─────────────────────┼───────┤ │ │ │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共計152日 │ 684,000元 │ ├──┴───┴─────────────────────┼───────┤ │ 合 計 │ 11,034,00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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