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百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瑞宗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1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相 對 人 仟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樟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458號(105年度移調字第95號 )給
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民
事法庭3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鄧思辰
到庭調解
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潘瑞宗 到
訴 訟 代 理 人 蔡祥銘律師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吳泰樟 到
訴 訟 代 理 人 張宗隆律師 到
調 解 委 員 黃豐隆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前將放置於高雄市○○區
○○路○○○ 號2 樓之三台烤箱交付予聲請人所有,聲請人應
於取用
上開三台烤箱三日前通知相對人,關於運送烤箱之費
用則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二、關於相對人目前置放於力泰紙器有限公司、懿峰國際包裝有
限公司、大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屬於PAN-JT商標之包材,
兩造協議均分各取得二分之一。
三、聲請人不再請求相對人給付
本件貨款及電信網路費用共新臺
幣662,011元; 相對人亦不再請求聲請人給付如本院卷內第
100 頁至101 頁、116 頁、121 頁、122 頁、125 頁 、133
頁、134 頁所列之材料、設備、器具等之
對價及聲請人之前
向上開三家包材廠商所取用之包材之費用。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
異議簽名於後:
交關係人閱覽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潘瑞宗
訴 訟 代 理 人 蔡祥銘律師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吳泰樟
訴 訟 代 理 人 張宗隆律師
調 解 委 員 黃豐隆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鄧思辰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