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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移調字第 95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百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瑞宗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1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相 對 人 仟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樟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458號(105年度移調字第95號 )給 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民 事法庭3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鄧思辰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潘瑞宗   到      訴 訟 代 理 人  蔡祥銘律師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吳泰樟   到      訴 訟 代 理 人  張宗隆律師 到      調 解 委 員  黃豐隆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前將放置於高雄市○○區   ○○路○○○ 號2 樓之三台烤箱交付予聲請人所有,聲請人應   於取用上開三台烤箱三日前通知相對人,關於運送烤箱之費   用則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二、關於相對人目前置放於力泰紙器有限公司、懿峰國際包裝有   限公司、大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屬於PAN-JT商標之包材,   兩造協議均分各取得二分之一。 三、聲請人不再請求相對人給付本件貨款及電信網路費用共新臺   幣662,011元; 相對人亦不再請求聲請人給付如本院卷內第   100 頁至101 頁、116 頁、121 頁、122 頁、125 頁 、133   頁、134 頁所列之材料、設備、器具等之對價及聲請人之前   向上開三家包材廠商所取用之包材之費用。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交關係人閱覽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潘瑞宗           訴 訟 代 理 人  蔡祥銘律師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吳泰樟           訴 訟 代 理 人  張宗隆律師           調  解  委 員  黃豐隆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鄧思辰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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