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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陳洺澧 被   告 元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來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 定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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