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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陳洺澧
被 告
元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來水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
裁定
再開辯論
,並指 定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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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