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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呂學信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 訴 人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陳思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上訴人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具狀聲請撤回起訴,裁定再開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劉建利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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