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信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 訴 人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陳思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上訴人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具狀
聲請撤回起訴,
爰裁定再開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劉建利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