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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蕭文一 代 理 人 樓嘉君律師 相 對 人 岡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利益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進德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 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前揭規定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 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9年 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資本總額300萬元)之股東, 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占相對人資本總額300萬 元之20%,且已繼續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茲因伊與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李利益就相對人之股權發生糾紛而另案涉訟, 伊以律師函請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會計提供揭示各項財 務報表,惟恐相對人製作不實之帳目,損及伊之股東權益, 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300萬元,聲請人民國81年8月27 日即為相對人之股東,出資額為60萬元,占相對人資本總額 300萬元之20%,其已繼續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為證(第 6頁以下、第24-27頁),堪認屬實,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而就檢查人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 選派之張進德會計師為美國聯邦國際大學會計博士、美國奧 克拉荷馬市大學會計碩士、文化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台日 企業經營協會理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審議會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財團法人 台灣法學基金會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目前為冠恆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所長,有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網站上學經歷簡介 、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106年度第2次律師在職進修研討會 之主講人簡歷介紹在卷可參(卷第35-38頁),足見張進德 會計師之學經歷豐富且完備,足以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業務 ,選派其為本件檢查人應屬適當。茲選派張進德會計師(事 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號9樓,電話:00-0000 000)為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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