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蕭文一
代 理 人 樓嘉君
律師
相 對 人 岡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利益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進德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
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
前揭規定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
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9年
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資本總額300萬元)之股東,
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占相對人資本總額300萬
元之20%,且已繼續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茲因伊與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李利益就相對人之股權發生糾紛而另案涉訟,
伊以律師函請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會計提供揭示各項財
務報表,
惟恐相對人製作不實之帳目,損及伊之股東權益,
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300萬元,聲請人民國81年8月27
日即為相對人之股東,出資額為60萬元,占相對人資本總額
300萬元之20%,其已繼續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
等情,
業據
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為證(第
6頁以下、第24-27頁),
堪認屬實,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而就檢查人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
選派之張進德會計師為美國聯邦國際大學會計博士、美國奧
克拉荷馬市大學會計碩士、文化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台日
企業經營協會理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審議會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仲裁人、財團法人
台灣法學基金會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目前為冠恆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所長,有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網站上學經歷簡介
、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106年度第2次律師在職進修研討會
之主講人簡歷介紹在卷
可參(卷第35-38頁),足見張進德
會計師之學經歷豐富且完備,足以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業務
,選派其為
本件檢查人應屬
適當。茲選派張進德會計師(事
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號9樓,電話:00-0000
000)為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