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蘇志浩
被 告 創利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慕榆
上列
當事人間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即
系爭股份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