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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股東名簿變更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蘇志浩 被   告 創利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慕榆 上列當事人間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即 系爭股份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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