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饒嘉真
鄭嘉松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銘陞建設有限公司、蘇重信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