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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天正國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金芸欣律師 被   告 李欣樺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 388號所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所查封灣內加油站之加油機6部及 儲油槽1個,應予撤銷。核此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 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暫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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