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天正國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倩玉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
金芸欣律師
被 告 李欣樺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
388號所為之
假扣押執行程序,所
查封灣內加油站之加油機6部及
儲油槽1個,應予撤銷。核此
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
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
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暫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