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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李典坤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原告與被告頡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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