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李典坤
訴訟
代理人 黃子芸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頡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