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冠仁
原告與
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7,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