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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原告與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7,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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