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6號
原 告 蘇勝輝
原 告 王源興
原 告 曾暘議
原 告 鄭文欽
原 告 張信鴻
原 告 潘俊雄
上 六 人
訴訟
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
被 告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 告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 告 誼隆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 告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 告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766,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923元,
惟其中請求薪資及
特休薪資共計4,115,699元,應徵裁判費41,788 元部分,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7,029元【計算
式:77,923元-20,894元=57,029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