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祥禾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真
被 告 私立朱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朱代興
被 告 洪美麗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
第1 項請求被告私立朱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朱代興應自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街○○○ 號1 、2 、3 樓建物遷出,將
上開建
物返還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6,600
元(即上開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
2 人
連帶給付積欠租金、按月給付
不當得利,及第3 項請求被告
2 人按月連帶給付違約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26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