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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配盈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 原告與被告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盈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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