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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裕 被   告 弘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號、引擎號 碼0000000號、廠牌SAAB、西元1992年6月出廠、排氣量11020CC 之自用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車架號碼W6052號、廠牌益菖 、西元2004年2月出廠、型式EC35W601之自用半拖車為被告所有 ,並請求被告應將前開車輛有關車主為原告之車籍登記辦理移轉 登記為被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車輛之價值為斷,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即原告105年12月26日陳報請求車輛 之價額),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622,592元, 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922,592元【計算式:300,000元+622,592元=922,5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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