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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被   告 磐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磐石系統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9,048 元,應繳裁   判費155,6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55,1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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