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胡威迪
被 告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天生
被 告 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被 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讓與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0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