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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胡威迪 被   告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   告 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被   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0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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